因认为“滴滴出行”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刘翔”的配图微博,前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运营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记者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刘翔诉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内容为“#刘翔退役了#我的跑道!我的栏!每一段结束,都是另一个开始,加油!”的配图微博。微博内容先是介绍刘翔赛跑成绩,之后转而介绍“滴滴出行”软件,并使用了六幅刘翔肖像作为配图。
刘翔认为,“滴滴出行”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翔系“滴滴出行”代言人或与“滴滴出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刘翔蒙受外界诸多误解,故起诉要求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刘翔状告滴滴出行侵犯肖像权”一事,8月5日,滴滴出行回应称,目前该案件法院已受理,滴滴出行会尊重法院最终判决,暂不方便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论。
滴滴出行表示:1、案件已在海淀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庭前调查阶段;2、对于案件详细信息,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对法院在审案件进行公开评论,影响司法独立,故我们暂时也不方便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论;3、滴滴出行一贯重视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益的保护,滴滴出行与许多明星有合作关系。4、本案的具体事实我们和法院都在调查,无论法院最终如何裁判,我们都将尊重法院的判决。